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年度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经审核合格的,同意持证人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执法证》年度审核的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