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