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整理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各级质检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整理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各级质检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