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开展统计调查,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并充分利用统计标准化、信息化技术。 需要通过实施产品抽样检验获取统计资料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