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或备案机关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