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项目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前款规定的制定部门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用性、协调一致性等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