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