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