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