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通报批评;
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通报批评;
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