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