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八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的共同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