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