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556

556

关于进口碳化钨废碎料、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用于铜冶炼的原料)、其他铜冶炼渣(用于修船业的除锈磨料)暂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7〕96号

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