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进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

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