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六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经营者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