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