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海关、工商、公安、纪检、法院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者调查出口许可证,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