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例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溢装货物应当为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 第二十四条 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关验放凭证的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样品和文化交流或者技术交流需对外提供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者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捐赠品或者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有关协议或者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