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货物,应当附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涉及第十一条(三)到(七)款及第十二条之情形的,按照相应条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