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