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九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