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第十七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第十七条 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业务时,应当委托经营者代理出口,并由该经营者办理出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