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于筹建到期日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延期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报告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延期只限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