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章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货币经纪业务是指《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业务。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附表:1.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申请表(略) 2.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延期申请表(略) 3.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申请表(略) 4. 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