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由于市场原因,货币经纪公司或其分公司经营亏损并且超过上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及时补充注册资本金和运营资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