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须在拟任人获得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下达正式聘任(任命)文件,相关人员方可开始履职。

货币经纪公司须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后的3个月内将聘任(任命)文件的复印件报银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