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代表处须依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银监会。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