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等表明从事货币经纪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