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必须在交易系统中安装录音设备并配备网络和传真设施,以便记录经纪人的交易过程、后台交易的确认和佣金的支付等业务活动。有关交易的谈话录音至少应保留3个月,其他交易文件等交易信息资料至少应保留10年。如果一笔交易引起纠纷,且超过交易信息资料保留期仍未解决的,则该谈话录音等交易信息资料至少应该保留到纠纷解决为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