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报送有关交易数据信息、监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资料。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五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对其采取责… 第五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