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