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