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