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