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