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