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