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