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