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三)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三)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二)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