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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4.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5. (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三)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三)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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