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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3.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4.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5. (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一)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七、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
七、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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