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二、

二、 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二)、(三)、(四)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调整为“(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五)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