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说明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物资总体情况,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牵头组织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该科技重大专项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停止该单位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