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第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