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2.

2. 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