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二、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