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