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