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逐步缩小免税范围等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后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